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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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0〕1号
【发文日期】 2010-01-0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发布人: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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