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国际税收相关事项,青岛国税于日前下发了《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下称通知),对该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若干要求。
通知提到,要全面推行电子申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各局要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和受理等各环节工作。基层税收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申报表填报要求和电子申报程序,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和正确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特别对经常出现申报差错返还率高的纳税人和零申报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通知同时要求,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引导企业分批次、分时间段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通知还要求,要抓住重点,加强对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各基层局要充分利用市局开发的汇算清缴重点项目审核模块对纳税人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审核,对存在疑点的进行延伸评估或检查。对享受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其中顺延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属执行新税法后继续执行或延长执行范围的;属经许可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属备案类优惠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交易转移利润重复享受减免税问题。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要认真审核收入范围,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强纳税评估,督促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确保汇缴效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检查,市局将在基层局行业整顿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归纳,对整治效果显著、有借鉴价值的项目将在全市进行经验推广,并对项目整治单位在基层年度排序中加以适当考虑。
根据统一部署,并结合目前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青岛国税研究确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重点,具体包括: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企业;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实现的利润总额明显减少的企业;同行业、同规模偏离预警指标较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