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春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山东省国税局研究决定,2010年2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2月23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2月8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