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说是被宣传得再多不过了。但由于对“如何取”、“如何用”缺乏具体、直观的体现,致使公民感受不强烈、体会不深刻,觉得这不过就是一句宣传口号,并未形成深刻认识。
要想让广大公民对税收感受强烈、认识深刻,就要充分体现税收与公民之间的联系,让公民直观、具体地接触税收、感受税收。为此,笔者以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商家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尤其是电脑版发票)时,应分别注明商品的价格和应依率计征的税款。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及历史习惯的影响,我国对商品一直采取价内税的计价方式,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商品价格和购买商品应付的税款合在一起,计作一笔金额。这便使得消费者往往以为自己所付出的钱全部是商品的价格,对其中包含有一部分税款认识不清,意识不到自己“负税人”(税收的负担者)身份,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广大消费者的税收意识。
在发票上标明消费者所担负的税款,并不是什么难事,尤其是伴随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实现这一举措更是水到渠成之举。推行“在发票上体现税额”的做法,不仅可以强化全民税收税法观念,营造全民了解税收、关心税收、支持税收良好社会氛围的有效途径,也是打击逃避纳税行为的有力的辅助手段。税务部门理应采取措施,早日推行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