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0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国税门户网站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元旦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山东省国税局研究决定,2010年1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12日。

发布时间:2009-12-28 17:39:51 发布人:崔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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