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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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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 [2008] 278号
【发文日期】 2008-09-27
【是否有效】 有效

济南、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指标分配计划下发(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免税业务下载。)

  附件:山东省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发布:刘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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