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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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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济南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2008] 济国税翻印[2008]217号号
【发文日期】 2008-09-23
【是否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

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布:路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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