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对财产所得分两个方面予以规定,即第六条不动产所得和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不动产所得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使用、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财产收益是指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转让所得,即在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对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不动产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在经营该船舶或飞机的公司所在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