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所得在税收协定中由三个条款做出规定。即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1)“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对股息征税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来源国对支付的股息拥有一定的征税权。
附:对股息征税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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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权(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国是否有权征税) |
条 件 |
税 率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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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股息受益所有人必须为缔约国对方居民 |
5%
7%
8%
10%
12%
15%
20% |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
阿联酋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日、美、法、英、比利时、德、*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爱沙尼亚、葡萄牙、爱尔兰、摩尔多瓦、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古巴、伊朗、吉尔吉斯、委内瑞拉、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格鲁吉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多)香港、澳门
*新加坡
挪威、加拿大、新西兰、巴西、菲律宾、巴新
泰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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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股息受益所有人必须为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 |
0% |
格鲁吉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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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股息受益所有人必须为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 |
5%
7%
15% |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
新加坡、奥地利
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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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股息受益所有人必须为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 |
5%
10% |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10万欧元)
加拿大*、菲律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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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股息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对方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资本的实体;或政府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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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 |
注:*号为我国居民从该国取得的股息免予征税
(2)“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利息。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对利息所得都规定来源国即支付利息的国家有权征税。
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及政府贷款等援助项目的实施,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即在来源国免税)。有些协定除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或其担保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取得的利息做出原则性免税规定外,还专门对享受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予以列名。
附: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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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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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息征税税率低于或高于10% |
香港:7% 新加坡: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科威特:5% 奥地利: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色列: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牙买加:7.5%、阿联酋:7%、古巴:7.5% 委内瑞拉:5%(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巴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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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 |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芬兰、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罗马尼亚、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塞黑、爱沙尼亚、苏丹、埃及、爱尔兰、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印尼、突尼斯、吉尔吉斯、巴林、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墨西哥、阿塞拜疆、特多、摩洛哥、巴巴多斯、沙特、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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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的协定或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
日本: 日本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国际协力事业团 法国: 法兰西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德国: 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供求银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赫尔梅斯担保公司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芬兰: 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加拿大: 加拿大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瑞典: 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展 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泰国: 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荷兰: 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 巴基斯坦: 国家银行 奥地利: 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韩国: 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 越南: 越南国有银行 土耳其: 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土耳其发展银行 冰岛: 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老挝: 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葡萄牙: 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巴巴多斯: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阿曼: 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阿发展银行 委内瑞拉: 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墨西哥: 墨西哥银行、国家外贸银行、国家财务银行、国家公共建设和服务银行 阿塞拜疆: 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银行和国家石油基金会 特多: 中央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保险公司、国家住房管理局、国家保险管理委员会、住房抵押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小企业发展公司、发展融资有限公司、抵押金融公司摩洛哥: 中央银行 巴巴多斯: 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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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无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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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塞浦路斯、西班牙、斯洛文尼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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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协定中列名的在对方予以免税的我国金融机构 |
法国: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德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担保或提供的贷款 马来西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新加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总行 加拿大: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瑞典: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泰国: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银行一般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中国银行 荷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巴基斯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奥地利: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韩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土耳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银行 冰岛: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老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葡萄牙: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巴巴多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阿曼苏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委内瑞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摩洛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特 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阿塞拜疆: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墨西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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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3)“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国居民将自己的财产,主要指无形财产(我对外所签协定中也有包括有形财产的情况),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等(或机器设备等)特许给缔约国对方使用而收取的使用费。
附: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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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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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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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低于或高于10%* |
5%:古巴、格鲁吉亚
7%:香港、罗马尼亚
8%:埃及
12.5%:巴基斯坦
15%:泰国
其他特殊规定:
巴西:25%(仅限商标)、15%(其他)
老挝:5%(在老挝)、10%(在中国)
菲律宾:15%(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10%(其他)
突尼斯:5%(技术或经济研究或技术援助)、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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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对使用对方机器设备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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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比利时、荷兰、瑞士、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爱尔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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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对使用对方机器设备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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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英国、德国、丹麦、芬兰、意大利、波兰、保加利亚南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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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使用对方机器设备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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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吉尔吉斯、格鲁吉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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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我国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对方给予单方面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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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限于电影影片) |
注: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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