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特别包括以下机构: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个别协定还包括勘探)自然资源的场所。
(7)个别协定还包括种植园或农场、林场以及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设备或装置等等。
附:常设机构列举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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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款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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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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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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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协定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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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和种植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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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毛里求斯、老挝、埃及、摩尔多瓦(包括葡萄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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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或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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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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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展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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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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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厂、销售店、为他人提供存储设施及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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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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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 月的为限 |
1个月:新西兰
3个月:丹麦、法国、澳大利亚、菲律宾、阿塞拜疆
6个月:印尼、巴巴多斯
183天:印度、斯里兰卡
12个月:牙买加、克罗地亚、哈萨克
无时间限制:英国 |
承包工程与服务活动, 如果这类工程项目或活动超过一定时间,也构成常设机构。(见下表)
附:我国对外签署协定常设机构判定标准一览表(常设机构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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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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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期 限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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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 |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 月以上的为限 |
6个月
183天
8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
日本、美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西班牙、奥地利、巴西、卢森堡、韩国、越南、葡萄牙、菲律宾、巴新、孟加拉、巴巴多斯、印尼、突尼斯、格鲁吉亚、墨西哥、特多、摩洛哥、香港、澳门(41)
印度、斯里兰卡
马耳他
阿曼、委内瑞拉、阿尔巴尼亚(3)
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匈牙利、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土耳其、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乌兹别克、南斯拉夫、老挝、埃及、南非、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伊朗、巴林、吉尔吉斯、阿塞拜疆(25)
蒙古、乌克兰、俄罗斯
白俄罗斯、苏丹(5)
阿联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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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 |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以连续 月以上的为限 |
6个月 |
法国、英国、爱尔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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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 |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或咨询 活动仅以连续 月以上的为限 |
12个月 |
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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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月的为限 |
6个月
8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
日本、美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澳大利亚、科威特、瑞士、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卢森堡、韩国、越南、冰岛、葡萄牙、菲律宾、巴新、孟加拉、巴巴多斯、印尼、特多、摩洛哥、香港、澳门(40)
马耳他
阿曼、阿尔巴尼亚
塞浦路斯、匈牙利、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土耳其、亚美尼亚、牙买加、苏丹、埃及、南非、克罗地亚、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吉尔吉斯、阿塞拜疆(17)
蒙古、乌克兰、俄罗斯
白俄罗斯(4)
阿联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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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但仅以该项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超过 为限 |
183天 |
印度、斯里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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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二项内容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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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巴基斯坦、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乌兹别克、南斯拉夫、老挝、爱尔兰、摩尔多瓦、突尼斯、格鲁吉亚、墨西哥、委内瑞拉、马其顿、伊朗、巴林(17) |
注:表中无二项内容的协定是指到来源国提供独立的咨询类业务来源国无征税权。但英国、巴基斯坦协定除外,在中、英和中、巴协定中此类业务按第十三条技术费条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