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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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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发布文号】 鲁税注协 [2008] 6号
【发文日期】 2008-02-15
【是否有效】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08]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鲁税注协[2006]2号)的文件要求,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中税协发[2008]003号》文件精神,将原对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的称谓,改为“继续教育”。

二、将原《鲁税注协[2006]2号》中教育培训方式:“执业注册税务师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脱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非脱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修改为:“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三、各地应积极组织所辖税务师事务所参加中税协、省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加注册税务师远程继续教育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税协秘书处。

联系人:杨新国、程晓敏、赵霞

联系电话:0531—85656657、82613966、85656655

传真:0531—85656651

附件:关于下发《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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