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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息代扣10%企业所得税 | | | | 发布时间: 2008-11-20 07:58:22 | 字体:【大 中 小】 |
|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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