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税收工作>税务报道>国税要闻
取消农业税:不能忘却的一笔
发布时间: 2008-11-20 07:51:43字体:【
        改革开放30年来,有一件关系到我国亿万农民利益的大事可谓最具影响力——自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条例》被废止。这意味着全国9亿农民从这一天开始,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之久的“皇粮国税”———农业税。

  建国初期:农业税贡献不可磨灭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8年,毛泽东签发了《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这是毛泽东生前签发的唯一一部税收法律。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自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我国农民所承受的农业税实际负担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1949年~1958年,每年平均征收农业税169亿公斤细粮,农民人均年负担农业税34公斤细粮,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指农业税实征正税和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为11%~15%,这一时期农业税负担较重。1958年~1960年,每年平均征收农业税206亿公斤细粮,农民人均年负担农业税38公斤细粮,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农业税负担最重的时期。1961年,国家将农业税调减为110亿公斤细粮,并在后来保持这个总负担基本未变,一直到2000年。1958年,农民人均年负担农业税41公斤细粮,1978年下降到15公斤细粮;1958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2.5%,1978年降到4.4%。这30年中,由于实行以农养政和以农促工的政策,中国农民和农业税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改革开放:农业税改革同步推进

  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率先在我国农村地区吹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如火如荼地推行开来。与此相对应,国家在这一时期也对农业税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从1979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农业税起征点政策。对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从1980年起,对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难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年~3年。在执行起征点办法的4年中,全国约有1/4的生产队和农业人口得到减免税照顾,共减免农业税90.3公斤细粮,折合金额29.3亿元。

  1983年~1999年,我国的农业税制进入了开征特产税和稳定农业税负担的阶段。1983年,为了缓解农业特产生产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按较高税率和实际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将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应税品目改为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目。1983年~1999年,全国共征收特产税和附加1000亿元,年均征收62亿元。

  这一阶段,农业税继续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为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农业税由“队缴队结”,改为“户缴户结”的缴纳结算办法。农业税人均年负担额和农业税实际负担率继续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983年,农民人均年负担农业税14.1公斤细粮,1999年降至13.8公斤,实际负担率也由1983年的3%,下降到1999年的2.3%。虽然在这个阶段全国农业税折细粮总任务没有提高,但随着粮食等农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粮食等农产品价格的逐步上涨,国家也逐步提高了农业税计税价格,因此,农业税收入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1983年农业税征收额为32.6亿元,1999年增加到182.5亿元,17年增长了4.6倍。

  新世纪:农业税顺应潮流调整淡出

  历史的车轮驶入新的世纪,我国进入农村税费改革时期。改革前,我国农民的农业税负担较轻,其他负担较重。据统计,农村税费改革前全国农民税费负担总额为1200亿元,其中农牧业税为192亿元,农业特产税为143亿元。为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全国除免征农牧业税的西藏自治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逐步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劳动累计工和义务工,取消了屠宰税。同时调整农业税政策,将部分规范性的收费转入农业税,适当调整了农业税总体负担水平,规定正税和附加总体负担水平最高不超过8.4%,同时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降低税率,合并征收环节。改革后,农民负担主要体现为农牧业税和附加、农业特产税和附加及村内公益事业由农民“一事一议”的支出。根据测算,这一时期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总额约为500亿元,改革前后相比较,全国农民因改革得到的好处约为650亿元,减负幅度一般都在3成以上。

  进入“十五”时期,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由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条件已经成熟,农业税的历史使命进入“倒计时”。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部分地区自主减免征收农业税,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从中直接受益,牧业税也在同年退出了历史舞台。在2005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郑重宣布,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免征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据财政部测算,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比,农民税费负担减轻1200亿元以上。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崔宏刚  
我要纠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网站搜索

 
 

最近更新

更多>>
 

推荐信息

更多>>
  税收专题
更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