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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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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 [2008] 132号
【发文日期】 2008-10-09
【是否有效】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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