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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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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 [2008] 14号
【发文日期】 2008-01-15
【是否有效】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要求,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323号),并对此次清理简并工作中涉及省局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清理。现将文件清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文件范围,是涉及省局下发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相关业务的所有省局制发文件。此次清理工作主要由省局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进出口税收、国际税务等部门共同承担完成。各业务处按照此次清理简并工作要求,依据各自业务职责分工,对归口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认真梳理。

  二、文件清理情况

  本次共清理文件15个,涉及税务登记、发票外部管理、证明管理、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管理等48个纳税人具体办税项目。其中:有1个文件全文废止,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流转税有关审批项目申请审批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99号)全文废止;其余14个文件中有48项条款部分失效,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文件清理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文件清理清单》。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此次文件清理规定。同时,对各地制定的管理办法涉及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的,要按文件要求一并进行清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文件清理清单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发布:崔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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