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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1-11 15:18:19字体:【

关于评选“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加强税务师事务所基础建设 促进规范化发展的意见》(鲁税注协〔2005〕10号)的精神,2007年是“加强基础建设、促进规范发展、开展争优创佳”三年规划活动的最后一年,按照工作部署,省税协将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现将评选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评选范围

  十佳税务师事务所是在规范化税务师事务所基础上组织评选。凡经2005、2006、2007年度验收合格并被评选为“山东省规范化税务师事务所”的事务所,符合条件的均可以参与评选。对2006年度被评选为“山东省优秀税务师事务所”的事务所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一)经严格验收必须具备“山东省规范化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并被评选为“山东省规范化税务师事务所”。

  (二)必须符合鲁税注协〔2005〕10号文件明确的“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即: 1、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逐年扩大。2、税务代理业务年收入逐年增长。3、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健全。4、熟练代理各类高层次的涉税业务。5、税务代理业务流程和档案管理成熟规范。6、已经创出自己的品牌,在省内有较高的声誉,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7、开展的代理业务具有三年及以上的良好执业质量记录。8、连续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以及虽有委托方举报、投诉等问题,但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9、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科学规范。10、模范遵守行业主管机关和自律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三)必须符合“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补充考核验收细化标准(详见附件)。

  三、“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验收评选组织方法

  (一)本次开展的“十佳税务师事务所”评选活动,继续采取由事务所自报、各市选送、集中评审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由各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按照验收标准对其进行验收,做出初步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税协秘书处。省税协秘书处负责对各市报送的十佳税务师事务所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筛选,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评选,并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评选出“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1、事务所的资质资料复印件,包括: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和出资人的资格证书;2、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名册、随机抽取的工资发放单;3、财务报表(必报年终报表,随机抽报月份报表);4、注册资本金的最新证明;5、完税证明和缴纳会费证明;6、随机抽取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协议书、工作底稿等若干份;7、各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向省税协报送正式验收报告文件及附送的全套验收资料;8、其它要求报送的资料。

  (三)“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评选不分配指标,据实上报,符合条件则报,不符合条件则不报。

  四、评选“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时间安排

此次评选活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各事务所自查自报,各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组织初选验收,于1月25日前将有关验收情况及其验收资料报送省税协秘书处。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凡符合评选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向各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报送相关评选资料。自报的的评选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正确反映事务所客观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资料。

  (二)由各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对进入初选名单的事务所组织考核验收时,首先要按照规范化税务师事务所的验收标准对其重新严格验收或有重点抽查并合格后,再按照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考核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三)评选结束后,将向社会公告,以省税协的名义统一制作牌匾,统一进行表彰。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获选后放松管理重新出现不达标等较为严重的问题,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将收回荣誉牌匾。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正确对待本次“山东省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考核验收和评选工作,并以此促进事务所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执业,加强队伍建设,“好”字优先,不断做大做强,努力打造一流的品牌税务师事务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信息来源:鲁税注协〔2008〕2号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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