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注税管理>行业监管>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1-11 09:55:05字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按规定将以下资料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缴销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2、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

5、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1、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12、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

13、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

14、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证明;

15、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持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手续,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收缴《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三、办理变更性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后,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按规定将以下资料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审核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备案,缴销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报送第二条中2至10项资料;

2、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3、变更性质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资产变动资料。

四、办理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出资人、发起人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将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以下资料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备案,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3、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4、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事务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备案。

六、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报批程序仍按原办法。报送的申请报告中,“出资人”、“注册税务师”栏目中“注册证书编号”改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发布:高健强  
我要纠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网站搜索

 

最近更新

更多>>

推荐信息

更多>>
税收专题
更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