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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咨询问题汇编(进出口税收管理类)
发布时间: 2008-03-26 16:23:47字体:【

  1、生产企业出口的哪些产品属于视同自产产品,可办理退(免)税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

  第一类、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投资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第二类、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第三类、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第四类、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同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应到哪里办理电子口岸的入网及变更手续?

  答:根据《关于将电子口岸办理工作移交行政审批中心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入网及变更办理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移交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国税局窗口办理。企业办理完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后,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可直接去审批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完退税认定相应变更手续后,再办理电子口岸的变更手续。

  3、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企业出口硝酸铵,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注:以上各类问题及答案是根据2007年度纳税人咨询频率较高、较有代表性的税收政策问题整理归纳,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信息来源:山东国税网站 发布: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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