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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咨询问题汇编(涉外企业所得税类)
发布时间: 2008-03-26 16:18:58字体:【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济南市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所以在济南市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开始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0]15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158号文件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所以在济南市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国外企业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037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筹办期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定、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4、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5、某企业问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按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6、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注:以上各类问题及答案是根据2007年度纳税人咨询频率较高、较有代表性的税收政策问题整理归纳,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信息来源:山东国税网站 发布: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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