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另根据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对年应纳税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应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本季度盈利,上季度亏损,本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弥补上季度亏损吗?季度及年度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对纳税人弥补以往年度亏损进行审核审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3、企业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助,能否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工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补助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扣除比例各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0]678号通知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根据《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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