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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咨询问题汇编(消费税类)
发布时间: 2008-03-26 16:09:59字体:【

  1、某企业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规定,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量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2、某企业问生产销售雪地车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生产销售生物柴油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规定,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生产销售生物柴油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应缴纳消费税。

  5、某金店问销售金条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金银珠宝首饰的征收范围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项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金条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6、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哪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文件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六)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七)外购已税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仅限啤酒生产集团内部)

  (八)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九)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十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税。

  (十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以上各类问题及答案是根据2007年度纳税人咨询频率较高、较有代表性的税收政策问题整理归纳,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信息来源:山东国税网站 发布: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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