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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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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 [2007] 173号
【发文日期】 2007-12-29
【是否有效】

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通过调查研究,现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要提报的有关材料

  (一)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本所材料(一式四份,省税管中心、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本所各留存一份):

  1、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批文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上年度事务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支出明细表》;

  5、近两年行政监管部门执业鉴定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复印件;

  6、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二)税务师事务所需提交设立分所的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

  2、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和拟任分所的负责人的决定;

  3、拟任分所负责人的简历;

  4、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师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在事务所同一市(地级市)设立分所的,应将提报材料报所在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对材料审核无误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在事务所所在不同市(地级市)设立分所的,需经事务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对其提报的事务所本所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中“市税务局意见”栏填写核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由事务所拟设分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对其提报的设立分所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核无误,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中“市税务局意见”栏填写核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事务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将事务所提报的设立分所的所有材料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外设立分所的,要将提报材料按照监管权限,由所在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再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级税管中心提报设立分所材料。

  山东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需经事务所所在地省级税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所需提报材料报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已自行设立分所或营业部的处理规定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在省内或省外已经设立分所或业务部的,要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批准。对达到设所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批设立分所的有关材料;对达不到设立分所条件的事务所要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另行研究处理。

  山东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省内已经设立分所或业务部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重新报国家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在辖区内开展一次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或业务部的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做好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工作。要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程序,对需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报送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报批事务所分所的,一经发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规定收回其分所执业证,并追究其行政监管单位的责任。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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