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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税系统市级专业人才库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2-26 17:19:39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市级专业人才库(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起以分类管理为依托,以竞争激励为动力,以考核评价为保障,以培养使用为目标的专业人才库,努力把全市国税系统的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推动国税事业不断发展。

  第三条  专业人才是指在全市国税系统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突出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德才兼备的国税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专业人才库建设是指按专业人才分类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业务考试、所在单位党组研究、业绩评审、市局党组研究等规定程序,选拔优秀专业人才进行储备,实行分类集中管理、培养和使用。

  第五条  专业人才库建设原则:

  (一)以人为本、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科学分类的原则;

  (三)公平选拔、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重点培养的原则;

  (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人才库人员基本资格

  第六条  专业人才的基本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在业务能级管理中被定为四级以上。

  (五)从事税收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人才库人员分类

  第七条  专业人才划分为五类。

  (一)综合管理类专业人才。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熟悉税收宣传、文秘、信访和文书档案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考核、人员录用调配、政治思想教育、党务工作等专业知识;熟悉纪检监察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财务会计知识,熟练处理各类财会业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税政法规类专业人才。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熟练掌握税源监控的一般方法;熟悉国际税务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等业务,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征收管理类专业人才。熟悉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计会统业务,熟练掌握办税程序和要求,熟练操作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及其他相关操作系统,熟练审核各类会计、统计报表。

  (四)税务稽查类专业人才。熟悉各类企业的帐务处理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查帐能力。

  (五)计算机技术类专业人才。熟练掌握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软、硬件维护和网络管理技能。

第四章  专业人才库人员选拔

  第八条  专业人才库建设由市局人事科统一规划,牵头抓总,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归口具体组织实施,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业人才库在全市国税系统公开选拔产生,初次选拔数量为各专业人员总数的20%左右,具体选拔数量由市局人事科与相关科室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专业人才库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参加其他类专业人才库人员的选拔,并可同时申报两类以上专业人才库人员的选拔。

  第十一条  专业人才选拔不受身份、职务、学历等限制,原则上采取个人报名、所在单位审核、业务考试、业绩评审、市局党组研究等办法,按规定程序选拔产生。

  (一)个人报名。根据各类专业人才库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个人进行自荐报名。报名材料包括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调研报告和奖励等证明个人业绩突出的材料。

  (二)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组织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业务考试。主要考核本职工作需要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根据业务考试成绩,按照1:1.5的比例进入下一环节。

  (四)业绩评审。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由有关科室吸收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名评委组成,评委对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评审完毕后,打出各自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按照算术平均法得出考生的成绩,按照1:1的比例等额确定专业人才库入闱人员名单。

  (五)市局党组研究。市局党组对专业人才库的入闱人员进行研究,确定进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

  (六)公示。对确定进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确定人选。公示期内无问题的,纳入市局专业人才库管理,并颁发证书。公示期间因个人原因而未能进入专业人才库的,不再递补。

  第十二条 省级专业人才库的专业人员从市级专业人才库中推荐选拔。

第五章  专业人才库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每届期满即自动终止专业人才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人才库的人员,由市局人事科协助有关科室统一组织管理,分类建库、培养和使用,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一)市局人事科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有关科室拟定专业人才的具体资格和选拔数量,与有关科室共同组织专业人才的选拔。负责人才宏观管理,牵头组织各类综合性活动,督促有关科室及所在单位落实有关政策。

  (二)市局有关科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具体的分类专业人才库建设意见,制定专业人才具体资格条件,组织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三)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了解专业人才库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做到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第十五条  对专业人才库人员的考核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市局在内部网站开辟专业人才库栏目,建立网上信息档案,主要内容是专业人才库人员的基本信息、取得的成绩及最新科研成果等。有关科室负责采集专业人才库人员的信息资料,并及时对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更新,建立起完善的专业人才库人员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非因过错或受到处分等原因被淘汰出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可以参加新一轮专业人才库人员的选拔。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退出专业人才库:

  (一)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达到退休年龄的;

  (四)调离、辞退和辞职的;

  (五)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专业人才资格的。

第六章  专业人才库人员培养

  第十九条  鼓励专业人才立足本职岗位,自学成才,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根据各类专业人才的特点,有关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人才培训班,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专业人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派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到高校、科研机构或外地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二十一条  有关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人才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沟通思想,交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局专业人才库网上栏目设置科研成果交流专区,专业人才可将自己专业领域的心得体会、疑难问题和课题最新成果等发送到网上专区,供大家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七章  专业人才库人员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业人才库人员要刻苦钻研业务,研究分析问题,除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外,有关科室可抽调专业人才库人员参与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或课题攻关。

  第二十四条  专业人才库人员要积极立足本职岗位,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每名专业人才库人员每年书面向市局提交至少1-2条个人专业领域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提交不少于1篇有价值、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业人才库人员要当好排头兵,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影响一批,带动一批。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被选拔进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可优先参加高层次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人才库人员在市局阶段性重点工作或课题攻关中取得优异成绩,所提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或提交的调研报告被市局以上机关转发,要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专业人才库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单位配备较好的工作用具。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退出专业人才库的人员,相关待遇即行取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科室要以此为依据制定本专业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及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专业人才库建设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淄博市国税系统 发布: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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