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务管理处)。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并建立财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决策机制。
第四条 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 政府采购重大项目、重要环节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项目是指预算超过一定额度,或者涉及系统的项目以及争议事项;重要环节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评标方式、采购预算、评标原则、定标意见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依法采购、依预算采购和依采购计划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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