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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知识问答(最新)
发布时间: 2007-11-08 14:44:22字体:【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篇“加快发展服务业”中指出:“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规范市场,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

  “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校准、检测、验货等经济鉴证类服务”。

  (三)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规定:“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

  三、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对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哪些指示?

  (一)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在祝贺中税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税收事业的大力发展,离不开注册税务师行业广大工作者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也必将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四)国家税务总局董树奎总经济师2006年3月2日在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专业服务队伍,善于利用这支队伍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为行业拓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历程及部分具体知识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税务咨询业逐步向税务代理行业过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联合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为逐步规范。

  进入21世纪,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逐步清晰,行业队伍逐步壮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执业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体制初步理顺。2006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现状如何?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12月21日。行业秉承服务山东经济发展、服务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宗旨,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促进规范职业,取得明显效果。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全省共有税务师事务所233个,从业人员10630人,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7081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1620人。经过1999年-2004年五年的脱钩改制,税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机构。

  经过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的共同努力,打破了“国税所”和“地税所”的界限,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跨区域经营。同时在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工作;建立了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明确了可做业务范围,统一了业务工作底稿,从而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的经营环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也从200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即2005年-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化税务师事务所”、“优秀税务师事务所”和“十佳税务师事务所”的创建和评选活动,以进一步夯实基础,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行业发展出现勃勃生机。

  (三)“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1、指导思想: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积极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创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2、总体目标:经过五年的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执业准则体系得到完善和健全,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行业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良,执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发展需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3、具体措施:加快行业制度建设,推进行业立法进程;优化执业环境,拓展执业领域;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加强理论研究,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坚持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什么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类业务。

  涉税服务类业务有以下几种: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帐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类业务有以下几种: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税务代理市场 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意见》(鲁国税发〔2006〕172号)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类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的涉税鉴证业务时,要审查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证书,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书的,其提供的涉税文书和涉税鉴证报告,一律不得认可。

  (七)何为财产损失鉴证?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2、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八)何为所得税汇算鉴证?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2、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九)国家税务总局在规范涉税鉴证类业务方面出台了哪些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涉税鉴证类业务服务市场,2007年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两个准则”),并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这“两个准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政策约束力较强,业务程序综合、系统,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准确定义了财产损失鉴证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含义和承接此类鉴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详细规定了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审核和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的审核以及鉴证报告的出具等内容,是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两个准则”的出台,有利于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降低其执业风险,促进涉税鉴证类业务的规范发展。

  (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性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收费暂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代理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代理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

  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涉税服务代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8、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十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部分科目免考条件是什么?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十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是国家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等五个科目。考试科目的主要内容为:

  1、《税法(一)》:主要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2、《税法(二)》:主要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

  3、《税务代理实务》:主要包括税务代理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税收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

  5、《财务与会计》:主要包括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

  (十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什么时间举行?资格证书由谁颁发?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六月上中旬。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即第1年至第3年为一个周期,第2年至第4年为一个周期,依次类推);参加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全部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开展命题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十五)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3)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负有下列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8)注册税务师执业期间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息来源:省税协 作 者:杨洪元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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