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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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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 [2007] 107号
【发文日期】 2007-11-07
【是否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与原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后,加入税务师事务所或重新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方可提出执业备案申请。

  (二)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解除原劳动关系后申请执业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省税管中心、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本人各留存一份):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原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经历证明;

  (五)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解除原劳动关系后申请执业备案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本人加入或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备案手续,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其上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确认资料无误后,层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

  四、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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