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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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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 [2007] 108号
【发文日期】 2007-11-07
【是否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涉税鉴证证明,不得拒绝受理。

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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