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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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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 [2007] 58号
【发文日期】 2007-11-07
【是否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准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政策约束力较强,业务程序综合、系统,是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规范性要求。贯彻落实好“两个准则”,有利于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降低其执业风险,促进涉税鉴证类业务的规范发展。

  贯彻落实“两个准则”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两个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方式,认真组织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学习好“两个准则”,深刻理解、掌握“两个准则”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并监督税务师事务所把“两个准则”落实到位。

  在贯彻执行“两个准则”的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3、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参考文本)

  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6、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7、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10、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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