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提报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
税务师事务所提报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原件(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资料:
①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要有关单位证明);
②发起人、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及出资证明和资金来源;
③法人代表更换、事务所更名的请示批复文件复印件。
(4)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请示批复文件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执业、从业人员名单。
(5)年度执业情况及工作总结;
(6)年度事务所财务报表。
3、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
4、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规定:
(1)事务所的注销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管理中心)批准。事务所主动要求注销的,由事务所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管理中心)报送关于事务所要求注销的申请报告,省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因事务所违规而由省级管理中心提出注销的,由省级管理中心向总局管理中心报送关于事务所注销的申请报告。总局管理中心对予以注销的事务所,向省级管理中心下达批复文件。
(2)事务所合并、变更名称由总局管理中心批准。二个或二个以上事务所合并时,应对原事务所的资产进行清算,由牵头人将申请报告、合并方案、资产清算材料、原发起人(出资人)的材料等报送省级管理中心,经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批准。
(3)事务所发迹性质由总局管理中心批准。有限责任事务所改为合伙事务所,或合伙事务所改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由事务所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事务所改变性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省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批准。
(4)事务所更换法人代表,由省级管理中心批准,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5)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动,报省级管理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