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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程中应注意的消费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07-11-06 14:50:57字体:【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某些经济活动会产生重于应税消费品税负的后果,需要纳税人注意在安排该类经济活动时,注意产生的消费税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公司接受委托加工的业务,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收代缴的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代收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公司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经营自产的商品。尽可能减轻税负。

   (4)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5)同时销售委托加工和自产自销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否则统一征收消费税。

   (6)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公司应注意相关的必须取得这二个证明,销售无法提供证明的单位,将在生产环节纳税,增加成本负担,影响销售量。

       (7)应税消费品退回公司,不允许公司可以自行抵减应纳税款,必须经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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