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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