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应签订赊销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否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不论实际款项是否收回,赊销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应计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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