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税收工作>税收管理>增值税管理>常见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价格换算时出现的误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07-11-06 13:19:38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杨敏  
【发表评论】
我要纠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网站搜索

 
 

最近更新

更多>>
 

推荐信息

更多>>
  税收专题
更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