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有关规定:1、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3、区外企业应每月向有关税务机关申办出口退(免)税手续。
网站搜索
最近更新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