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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 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 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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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 [2006] 868号
【发文日期】 2006-09-1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根据国税发 [2008] 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此文已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审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和调整后的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2006年一季度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凡超出计划范围、数量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实际生产供应完成数量

            2.2006年一季度溶剂油实际生产销售数量

                  3.2005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表

             4.2005年溶剂油生产供应及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发布: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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